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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5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释义发布及相关认证要求变更的重要通知
April 2, 2026

摘要:国家认监委秘书处于2025年12月26日印发了《2025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释义》的通知(以下简称“释义”)。

为避免部分企业对释义内容认识不到位,造成认证流程脱节,现将释义中与以往操作的变化梳理如下:

1.申请认证时流程的变化(对应释义中5.2.2、5.2.7(8)条款)

 1)认证委托人建立并实施了符合 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体系,且必须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a)该条款要求您必须按照GB/T 19630第7章“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与您实际生产一致的管理体系,并且在建立后按照您自行建立的管理体系的所有要求,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b)需注意的是, “有效运行”不仅仅要求您建立的管理体系需要跟实际一致、不得少于GB/T 19630第7章“管理体系”要求的所有内容,还需要您在运行体系前就对拟申请认证的产品拥有合法的经营和/或生产的权利,如: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范畴的,应当在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后方可合法运行您的体系;属于“畜禽养殖”范畴的,应当在取得相应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后方可合法运行您的体系;

 c)鉴于以上要求,在您提交认证申请之后,本机构会根据您提交的管理体系相关文件以及对应的资质、记录等信息确认您的管理体系是否有效运行,且已经运行了3个月以上。  

2)产地环境质量监(检)测报告或监(检)测结论等有效的符合性证明材料:

 a)初次申请认证时,该条款要求您必须在申请认证时就提供产量环境质量监(检)测报告或监(检)测结论;

 b)再认证时,您已经拥有了符合要求的产量环境质量监(检)测报告或监(检)测结论,但仍需关注检测报告(或对应结论)的有效期限,如:加工用水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12个月,其他类监测(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24个月;

 c)对于生产单元处于境内的认证委托人,应当确认相应的检测报告(或对应结论)由具备检验检测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即您的报告上应当加盖资质认定章(CMA);

 d)对于生产单元处于境外的认证委托人,应当提供等效的产量环境质量监(检)测报告或监(检)测结论,当委托境外实验室进行检测时,应选择符合ISO/IEC 17025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

2.再认证及证后监督流程的变化(对应释义中6.1、6.2条款)  

认证机构应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获证组织持续申请有机产品认证的,可结合再认证实施,具体执行情况如下: 

a)该条款强制要求了认证机构每年至少要实施一次获证后(即,您取得证书之后)的现场检查,但该检查可以与再认证检查结合实施,因此,对于持续在本机构认证的企业而言,您的获证后现场检查可能会结合再认证检查一同实施;

 b)对于不在持续申请有机产认证的,本机构基于释义的要求,也会在证书有效期内组织实施一次获证后的检查;除非,您在证书到期前2个月以内主动提出注销认证申请或提供了您即将更换认证机构出具的受理通知,当满足以上任一条件后,本机构可以不开展获证后的现场检查;

 c)对于不主动申请注销也不配合现场检查的,本机构会通过邮件和/或留言等方式及时通知您可能涉及的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的处理情况; 

d)存在多个生产季的(如叶菜类蔬菜),则至少会多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且不与再认证结合实施;

 e)需每年对至少5%的获证组织实施不通知的现场检查,新增对尚未使用有机标志的组织的抽检要求,此比例不低于10%;

 f)每年在流通领域对使用有机标志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抽样比例不低于10%,且每家获证组织至少抽检一种产品。

结语 
请各认证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评估该变化带来的影响。另附“释义”原文,供参考与学习‌。